过年过节,到底过的是啥“年”又是啥“节”?
我国是农业国,自古以来,我国的农历就把一年分成十二个月(有时有闰月),又有四时、八节、二十四节气之说。四时,即春夏秋冬,八节即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二十四节气是根据地球绕太阳公转的位置把一年划分成二十四个部分,两节气相接之日即为节日。但是,这种历法意义上的“节日”还不具备民俗节日的涵义。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由于生产、生活、信仰、祭祀和历史事件等的影响,一些特定的日子被赋予了特别的意义,就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岁时节日。
“年”的最初含义是谷物成熟的意思。甲骨文的“年”字,字形是成熟的禾苗果实累累的样子。《说文·禾部》曰:“年,谷熟也。”《谷梁传·宣公十六年》曰:“五谷大熟为大有年。”最初,谷物播种、收获一次就是一年。
对年的称呼,一直到周代才称为“年”。据《尔雅·释天》:尧舜时称年为“载”,夏代称年为“岁”,商代称年为“祀”,周代才改称“年”。过年的日子起初也各不相同:夏朝定在正月初一,商朝定在十二月初一,周朝定在十一月初一,秦朝定在十月初一。到西汉太初元年,汉武帝接受司马迁等人的建议使用《太初历》,恢复了夏历,以正月为岁首,把二十四节气订入历法。后来历朝历代虽对历法有修改,但基本上仍然以《太初历》为蓝本,以夏历的正月初一为元旦、元日,即新年的第一天,一直沿用到今天。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在南京建立中华民国政府。各省代表在南京召开会议,讨论历法问题。会上达成了“行夏历,以顺农时;从西历,以便统计”的共识,决定使用公历,把公历1月1日定做“新年”,而把农历正月初一称做“春节”,但并未正式命名和推广。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使用“公历纪年法”,将公历1月1日定为“元旦”,把农历正月初一定名为“春节”,并规定春节放假三天,让人们热烈地庆祝农历新年。 文/吕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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