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
省法院发布8个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3月6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姚智)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过去一年全省法院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有关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8个典型案例。
宋某诉刘某家庭暴力离婚案
基本案情
宋某(女)与刘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矛盾多发,刘某经常打骂宋某及孩子。多次遭受家暴的宋某起诉离婚,刘某情绪激动,实施断指、喝农药等自残、自杀行为,公然扬言若是法院判离,一定让所有人不好过,大家同归于尽,胁迫宋某撤回离婚诉讼。宋某在刘某的软硬兼施下,同意撤诉,希望能够在以后的日子里和刘某一起共同努力,好好生活。两年后,二人婚姻生活仍然毫无转机,因孩子入学问题致矛盾彻底激化,宋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案件送达当日,刘某情绪失控,不满其他当事人看他一眼而追上前大打出手,后被警察制服事态得以暂时控制。
裁判结果
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刘某在两年前及离婚诉讼期间曾采取过一系列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经审查后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辖区派出所、镇政府和村委会送达。同时给予婚姻冷静期一个月,通知双方冷静期内避免见面,刘某不能骚扰宋某及其家人生活,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宋某来到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胡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马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生育一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以来,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四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中,马某在法院门口对胡某围追堵截、强行跟随,并口头威胁、恐吓,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及释明法律规定仍不知悔改,其行为严重威胁到胡某的人身安全,给法院正常审理秩序带来冲击。
裁判结果
因马某对胡某曾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现又具有再次实施的高度危险性,为保护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胡某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定,经其申请立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协助执行,后马某对胡某再未实施暴力行为。
王某、赵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王某、赵某系小龙与小明的祖父母,由于小龙、小明的父母在外打工,长期由王某、赵某抚养。2016年,小龙、小明的父亲意外去世,小龙由其母亲李某直接抚养,小明继续跟随王某、赵某生活。后李某因琐事将小龙送至王某、赵某所在小区,在未打电话联系的情况下留下12岁的小龙独自离开,后小龙跟随王某、赵某生活,李某一直未履行对小龙、小明的监护责任。王某、赵某遂提出申请撤销李某对小龙、小明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指定其二人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经法院征询小龙、小明的意见,二人均表示愿意随祖父母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小龙、小明的母亲,对两人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裁判撤销李某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某、赵某为小龙、小明的监护人。
张某诉胡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石某系夫妻关系,养有一子石某一,石某于1989年去世。石某一与胡某结婚,未生育子女,后石某一因病去世,留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轿车等遗产。石某一生前作出遗嘱,除应属其妻子胡某之外的财产,全部由其姐姐石某二继承。现张某以胡某在石某一病情严重情况下未尽夫妻扶助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是石某一遗产唯一合法继承人,胡某无权继承,并请求确认石某一的所有遗产均由张某继承。
裁判结果
平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适当照顾,本案中,石某一在遗嘱继承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张某即其母亲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实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更好地化解家庭矛盾,法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析法辨理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石某二主动放弃遗嘱继承。法院作出判决,对张某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金某与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是某村成员,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后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通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外嫁女”不能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金某认为自己虽为“外嫁女”,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地,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以出嫁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份额。
裁判结果
榆中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民最基本的身份权,在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法院判决金某享有平等分配被征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应当给付金某相应份额。
高某诉杨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66年,高某(女)与杨某结婚,收养一子一女,高某自1973年抚养养子杨某一,1981年为杨某一娶妻成家。2015年3月,因家庭琐事,杨某将高某殴打致伤并离家出走。因高某伤势严重,其被娘家侄子接回家中疗养。后高某以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为由要求杨某一将其接回家中并履行赡养义务,杨某一以无力抚养拒绝,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高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环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将杨某一收养并抚养成人,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法定的义务。法院判决由杨某一履行对高某的赡养义务,判决生效后立即将高某接回家中。
葸某与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葸某(女)与蒋某原系夫妻,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蒋某抚养,待葸某有能力时抚养一个,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作约定。此后,蒋某一直抚养两个孩子,每年的土地流转费也由蒋某领取。2020年,葸某开始抚养一个孩子,并要求蒋某给予其和孩子两口人承包土地流转费,但蒋某执意不肯,同时将土地农业补贴一并截留,葸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和孩子在蒋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裁判结果
永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蒋某与葸某婚姻变化,但蒋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的家庭成员中含有葸某及其抚养的孩子,并确认了承包地确权总面积及人均承包地面积。法院认定葸某及其孩子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关某诉朱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关某(女)与朱某系再婚夫妻,关某丧偶后与继子发生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朱某亦系丧偶,但有儿有女,有固定收入,却老年孤独。同病相怜的二人结为夫妻,关某照顾朱某的生活起居,照看朱某的孙子,朱某支付一切生活开支,二人共同生活十余年。现二人年老多病,不能彼此照顾。2019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关某离家独自一人在外租房居住,因年老身患疾病需长期服药,无任何经济来源,朱某每月有退休金却对其不管不顾,诉请朱某每月给付生活费。
裁判结果
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经过法官及陪审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朱某及其子女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愿意照顾关某的老年生活,在一个月内给关某找一个养老院颐养天年,并立即支付了关某当月的生活费,该案遂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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