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本网原创

甘肃:河道管护将更严格

 2021/05/26/ 18:25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李杨 实习生付婷婷

新时期河湖管护要求将更为严格(资料图)

  新甘肃客户端5月26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实习生付婷婷)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14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河道管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保障防洪灌溉、抗旱和供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河湖管理形势的变化,现行条例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河湖管护要求。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遵循地方立法原则和精神,突出了河湖长制的重要作用,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河道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河道采砂的监管力度,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符合我省河道管护实际。

  同时,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保护、利用、管理和防治水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的要求,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四条进行修改,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

  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补充完善相关禁止性条款,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头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危害河道安全的行为作出规范。同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设相应罚则。

  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内容。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