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6月1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实习生魏德鸿)为充分调动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升各地运用金融手段的意识和能力,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我省将严格把控评选质量,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奖项名额可以空缺。
《办法》明确,对上一年度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内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要素市场、运营机构、融资企业,以及金融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政府、社会组织,由省政府给予表彰,授予省长金融奖。
评选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组织——省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要素市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运营机构——省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本运营公司等;融资企业——省内上市或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省内依法依规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小贷、典当等行业协会。
《办法》提出,对市(州)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情况,结合实际创造性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等情况,以及信贷投放、直接融资、保险保障等重要金融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市(州)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评选年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分别设立加分项、减分项,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取消奖项评选资格;对首次引进入驻省内的大型金融机构授予省长金融奖。
《办法》明确,省长金融奖的评选、推荐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平、择优的原则,把好作出突出贡献这个关口,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坚持防范金融风险这条底线,真正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金融机构评选推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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