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
城关法院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每日甘肃网9月3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日前,城关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甘某某在皋兰县黑石镇大横村境内,以皋兰祥和页岩砖厂的名义,在未取得任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温性荒漠化草原草地总面积119.95亩,进行砖厂建设、粘土矿开采等行为,造成天然草原大量毁坏,原有草原开挖,土壤层裸露,原生草原植被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某无视刑律,违反草原法及有关土地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判处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皋兰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种植119.95亩适宜生长的牧草恢复草原植被,并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为督促附带民事判项落实,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经城关法院多次与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协商异地修复区位并实地查看,2021年8月24日,确定了皋兰县黑石川乡大横村一处150亩荒地,责令甘某某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进行异地修复,补植复绿,恢复草原植被。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当场与甘某某签订《草原植被恢复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了草原修复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修复标准、费用承担等内容。甘某某自愿签署上述协议,并承诺将按照协议及判决书的内容恢复草原植被。
生态修复比直接的经济处罚更有意义。过去,当事人破坏生态环境,法院多以经济手段直接制裁当事人了事。殊不知,经济制裁之后,后期还需要对生态修复工作进行重新规划甚至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无形中拉长了修复工作周期。并且在正式修复前,脆弱的生态环境容易遭受二次破坏,由此扩大破坏范围。而以补植、放养、出工等方式惩戒破坏环境的当事人,由于是“原性”修复,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并且可使当事人直接参与修复过程。通过身体力行的方式,当事人可切身感受到植物、植被、江河、鱼鳖等在种植或保活、保养工作中的艰难性,由此增强其对生态环境脆弱性的体悟,进而在后续的生产生活中自觉自醒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爱护者。
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城关法院坚持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并重原则,高度重视生态修复工作,积极探索推行森林、水、土地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进一步创新生态修复的形式和途径,将生态修复作为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常态化机制,使司法审判转化为护航绿水青山的“再生动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实习生 成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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