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未尽赡养义务 八旬老母诉诸法律
法院判决:被告必须支付拖欠的赡养费、医疗费
每日甘肃网9月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耄耋老人无奈之下选择通过诉讼维权,七里河区法院判决: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儿子必须支付拖欠的赡养费、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近日,该案判决生效,老人的儿子履行了拖欠的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火某现年82周岁,有一儿一女,儿女身体健康,均已成家,且各自家人身体健康、子女均已成年,无特殊经济开支需要。火某的丈夫去世之后,火某的日常生活由其女儿周某芳照顾,日常开支及就医等费用也均由周某芳承担。
早在 2017年1月,火某就以儿子周某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火某与儿女达成协议:关于老人生活费用每月1000元,由周某平按月付清;关于老人因病产生的借款6.5万元,由周某平负担6万元,剩余5000元由老人承担;关于老人以后的生活,由周某芳负责,如老人以后生病住院产生费用,由周某平和周某芳共同负担。协议签订后,火某依法撤回了起诉,但是儿子依然未履行赡养义务。
近几年,火某因陈旧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周某芳一直陪伴火某左右,照顾其日常生活,在火某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悉心护理,同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而周某平依约定支付1000元赡养费后,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于是,老人再次将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包括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本案中,被告周某平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但自2017年3月以来对原告未尽任何方式赡养义务,该行为与公序良俗相悖,应予批评教育,被告周某平应当认真反省,积极改正并履行赡养火某的义务,弥补原告火某的情感需求。
原告火某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房租收入,但以上收入属于个人收入,不是子女对老人的经济供养,不能代替子女的赡养费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的收入之间没有关联。法庭上,火某表示愿意继续与周某芳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火某的生活由周某芳负责照顾。被告周某平支付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拖欠的赡养费4.5万元,拖欠的医疗费6万元,支付2018年7月至8月期间的住院医疗费、购买助听器费用6269.69元。自2021年1月起,被告周某平每月承担原告火某赡养费1000元,被告周某芳承担赡养费500元,原告火某今后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由二人各承担50%。判决生效后,周某平主动履行了拖欠的赡养费等费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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