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发布
持有居住证人员有望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每日甘肃网10月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近日,省民政厅发布《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据了解,我省将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同时,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纳入“单人户”低保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残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申请人与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关系应单独登记备案
申请人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保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实施细则》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常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保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
优待抚恤金、奖学金、社会救助款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同时,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赡养(抚养、扶养)费不计入义务人的净收入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相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具体比例由市(州)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水平和国家有关法规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申请人不居住和出租的祖屋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家庭存款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家庭刚性支出范围有了明确认定
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其中,因病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残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学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职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标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予以适当扣减;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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