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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法系统推出“十项措施”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2021/10/26/ 21:43 来源:新甘肃 记者 王虎

  全省政法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现场。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虎 摄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虎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不断提升全省政法系统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精准性、实效性,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委政法委近日印发《甘肃省政法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十项措施》,通过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从制度机制上形成亲商、爱商、重商、护商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足主责主业,倾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项措施》要求全省法院公平公正裁判涉企案件,畅通审判执行立案渠道,为企业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便捷服务;完善诉讼费缓减免流程,为中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清理涉企诉讼积案,加强涉企案件审限管理;建立破产快速审理机制,优化简易破产案件识别标准,提高办理破产效率;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执行进程,保障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准确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查封企业财产尽可能“活封活扣”;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三合一”改革,加大恶意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进涉企民商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多元化解,及时化解涉企纠纷。

  在强化涉企案件法律监督方面,《十项措施》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依法纠正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对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应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依法监督纠正违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行为,以及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加大对涉企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及时监督纠正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用等方面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项措施》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加大制止和惩治涉企违法犯罪力度,深入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严惩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合同诈骗、侵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完善“从轻”“减轻”“免罚”清单;完善“护航警官”机制,“一对一” 为企业精准提供业务办理、户籍管理、数据核查、绿色通道、警企互动等优质服务。

  此外,《十项措施》要求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推动相关普法主体每年组织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集中宣传月活动,向企业宣讲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组织律师深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进行法律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分析;引导公证机构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工商联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调处方面的专业优势,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健全涉企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推动市场主体在诉讼前依法高效快捷化解纠纷、解决诉求。

  当好“店小二”,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为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十项措施》提出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不少于1次,实地走访民营企业不少于2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加强与工信、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工商联和商协会的联系沟通,形成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的合力。禁止向联系企业“索、拿、卡、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在开展营商环境执法检查方面,党委政法委要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政法单位执行中央、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情况,特别是落实“两个不轻易”和“五个严格区分”,以及“三个严防”情况,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十项措施》要求政法单位开通涉企案件来信来访“绿色通道”,主动反馈办理情况,做到企业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对重点涉企信访案件由主要(分管)负责同志包案化解,推动实质性解决信访诉求;完善涉企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促进执法司法公开,监督执法司法行为,化解矛盾纠纷。

  《十项措施》还要求对涉企重点案件进行专项评查,依法按程序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专班开展评查或公开听证。

  为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十项措施》要求党委政法委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内容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定期不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推动形成政法系统亲商、爱商、重商、护商的工作格局。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要对发现的政法干警侵害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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