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保持警惕 增强法律意识
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每日甘肃网3月9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张某、康某某、陈某因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被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本案现在一审审理中。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某社交软件添加昵称为“阿森”的好友,该好友让徐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找人使用各自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帮助其转移资金,并承诺每转移10000元给其100元报酬。徐某某便找来被告人张某、陈某、康某某,承诺每人按转账一天给500元报酬,后徐某某便将4人的银行卡卡号发给“阿森”。2021年8月25日至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陈某、康某某使用各自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总计帮助“阿森”转移非法资金364307元。至案发,“阿森”未按照承诺向徐某某支付任何报酬,徐某某亦未向张某、康某某、陈某支付约定的报酬。(贺晓芬)
法官提醒: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不断增长趋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下游犯罪分子为获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转钱、套现的行为,虽然其事前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通谋,不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犯,但其事后帮助转移、取款等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4名被告人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帮助他人转账的行为虽未获利,但4人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的同时,将面临牢狱之灾。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正确保管合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结算系统,不要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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