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一电商卖80斤牛羊肉
买家以“三无产品”为由提出8.3万元赔偿
快递员在揽件封包时拍的照片。
买家张先生在卢勇店铺的历史订单。
卢勇店铺客服与买家张先生沟通的微信截图。
4月21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登上热搜。据报道,去年7月,重庆的王女士在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扣肉等土特产时,遭遇“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王女士退还“消费者”邵某某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无独有偶,甘肃玛曲县电商卢勇(化名)夫妇近日也遭遇了类似的事。一买家第一次下单小量购买后,第二次下单购买80斤价值7552.5元的牛羊肉熟食,随后该买家以货品属“三无产品”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勇退还货款并给予10赔偿共计8.3万余元。
买家两次下单购买大量牛羊肉
卢勇夫妇经营着一家商贸公司,主营食品网络销售,售卖玛曲牦牛肉及甘肃省内各地农特产。
今年3月初,卢勇夫妇在拼多多上开了一家店铺,销售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现做现卖的散装熟食“东乡手抓羊肉”及牛肉等产品。卢勇在网上接订单,然后让东乡县的合作商户按照订单发货。
3月20日,一位黑龙江的张先生订购了2斤价值170元的“东乡手抓羊肉”。当时受疫情影响东乡县快递停发,3月24日该订单以邮政EMS航空件发出,货物在3月27日被签收。
卢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他合作的商户均是东乡县经营数十年的老字号,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买家收到货后的当天,说我们店的羊肉很不错,他们老家清明节祭祖需要订购大量的牛羊肉,又下单购买了40斤手抓羊肉和40斤五香牛肉。”
3月28日,分装在数十个真空包装袋中的80斤牛羊肉,被装入三个内置冰块的白色泡沫箱中,通过邮政EMS空运发往黑龙江。
买家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
据卢勇讲,3月31日下午买家签收订单后,立即联系他要求退掉第一单货品,理由是卖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
“买家当时称,如果不按退货处理第一单,就要求第二单也退货,否则让平台介入处理。”卢勇说,买家之前还说肉很不错,收货后却提出退货,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但是考虑到网店刚开不久,为了以后的发展,还是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当天就将第一单做了退款处理。
令卢勇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他就接到了玛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说买家张先生投诉卢勇销售“三无产品”。此后,卢勇与张先生进行了电话沟通。张先生称,他有当天签收快递的开箱视频为证,收到的货品属于“三无产品”,并提出了“假一赔十”的要求。
4月3日,在卢勇明确拒绝张先生的赔偿要求后,张先生向玛曲县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7225元并退还货款。
卖家:所售货品属散装农产品且贴了产品标签
对于买家称牛羊肉熟食属“三无产品”,卢勇并不认可。
卢勇对记者说,东乡县当地制作的牛羊肉熟食属纯手工制作,每块肉的形状、重量也不一样,是散装农产品。为了便于保存和运输采用真空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也不需要贴产品标签。但为了顾客考虑,他们在每个订单的泡沫箱体上贴了包含品名、储存方式、保质期、包装方式、生产日期、生产地、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在内的产品标签。
“我确定,当天发给买家的包装箱上贴有产品标识,有中国邮政工作人员留存的照片为证。”卢勇说,买家将他诉至法院后,他也积极收集证据,并从中国邮政东乡营业部找到了证据。
记者了解到,卢勇所说的证据是一张微信截图。
3月28日下午4时许,中国邮政东乡营业部快递员在收揽了张先生的订单后,拍了三张照片。一张为手持设备打印订单的照片,照片上有详尽的订单信息;其余两张是白色泡沫箱被有“中国邮政”字样的透明胶带封口的照片,照片中贴在箱体上的产品标签清晰可见。
快递员当时将这三张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自己的上级——东乡营业部的马姓负责人。
记者4月26日联系了这位马姓负责人,他称微信截图属实,他们的工作流程要求快递员揽件后拍照并上传。
“三无产品”?“知假买假”?
卢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买家第一次小金额下单,签收发现是“三无产品”后再下大额订单,收货后开箱全程录像,并以此作为索赔证据。事发后,他上网查询发现,这种做法与惯常的职业打假人“钓鱼”索赔的情况很吻合。“我们的货品并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买家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牟取巨额利益。”
4月26日,记者联系到了买家张先生,他对前后两次收到的牛羊肉熟食质量不做评价,但他认为卢勇的店铺卖给他的货品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他没发现贴在泡沫箱体上的产品标签,即使有也不能说明什么,因为箱内真空包装袋上没有任何产品标签。
张先生说,他不是职业打假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适用10倍赔偿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三无”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但需要指出,“三无产品”也有可能货真价实,并不一定真的有质量问题,而“三有产品”也不一定就真的安全,也可能是由有毒、有害、变质、劣质原料制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并不影响依法索赔。
张新年说,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但有时会造成误伤。如何适用10倍赔偿的标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在有的案例中,法官会从法律原则、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并对特定情形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中也指出: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张新年强调,“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同的概念,而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具体的法条并不是万能的,本身会存在局限性,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天理人情,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之不足,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邢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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