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八)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谋划建设一批高速公路、客货共线铁路、水利、电力、机场、通信网络等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一部署,以县为单位编制乡村布局调整总体规划和“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详细规划,巩固提升脱贫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果,深入开展厕所革命、垃圾革命、风貌革命等“三大革命”和农村生活污水、废旧农膜回收与尾菜处理、村庄规划编制、“四好农村路”建设、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秸秆资源化利用等“六项行动”。推动交通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因地制宜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加强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路连接,加快推进农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园区路建设。推进城市公交向乡镇延伸服务,积极推进现有农村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强脱贫地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着力补齐供水、防洪、水生态、抗旱等方面短板。完善农村供水骨干水源配套,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改造提升水处理设施,扩大农村供水管网覆盖面。统筹推进脱贫地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全面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继续加大农村地区电网投资力度,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新能源,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供气设施向农村延伸。
(九)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城乡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继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消除“大班额”工作。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加强脱贫地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职普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政策体系,发挥“技能甘肃”建设作用,增强农村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脱贫地区普遍增加公费师范生培养供给,加强城乡中小学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等主要慢病签约服务,调整完善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继续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脱贫县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医疗人才和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力度,持续提升县级医院诊疗能力和基础条件。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继续加强脱贫地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十)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预警系统作用,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利用民政、乡村振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和早帮扶,并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相应的救助政策。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
(十一)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健全政府主导、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分层分类、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困有所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监测筛查,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提高政策精准性。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当年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患病人员落实“单人户”施保。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低保标准制定省级统筹力度。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应助尽助。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采取“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藉等服务。
(十二)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坚持基本标准,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孤儿)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孤儿)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十三)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保障力度。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康复服务。
(十四)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继续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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