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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全程参与生态修复

 2022/06/25/ 21:27 来源:新甘肃 记者 李杨

  新甘肃客户端6月2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不断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选择以资源导向(ROD)或环境导向(EOD)为主要模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社会资本自主投资,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可以投资单独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或流域(区域)整体生态保护修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收入的项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县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公益参与,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工程总承包(EPC、EPC+F)、授权—建设—运营(ABO)、流域治理+片区开发等模式。通过“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政府进行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

  【参与领域】

  (一)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森林草原覆盖低、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下降、功能退化以及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实施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开发碳汇项目,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增加碳汇增量。

  (二)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河水断流、河道淤积、湖泊水量减少、湿地萎缩以及水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实施河湖水系连通、河道清理整治、河岸带植被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治理、水源涵养能力提升等,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水生态系统。

  (三)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针对河西走廊和陇中陇东黄土丘陵地区土地沙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防风固化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林地草地耕地科学布局,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提升防风固沙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五)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减少、耕地土壤质量降低、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突出的农田生态系统,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生态系统连通不畅、生态空间不足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恢复矿区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八)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发展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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