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7月2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 见习记者 马腾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办法》提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含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及信息化、其他5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工作安排按当年省水利厅发布的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进行。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水利厅每年第三季度印发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办法》明确,被考核对象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确保考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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