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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酒泉市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2022/12/30/ 09:18 来源:酒泉日报 记者马学全 通讯员王瑞

明年1月1日起——

我市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每日甘肃网12月30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酒泉融媒记者马学全 通讯员王瑞)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门诊医疗费用将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介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施后,将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含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但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各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90元/月。在职转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定额划入。

  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产生的政策范围内检查、化验、治疗及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比例结算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及支付比例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较在职职工增加100元,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16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5%,退休人员为70%;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5%,退休人员为60%。乙类药品、医疗服务及医疗医用耗材费用个人需要先自付10%,再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加强费用结算与服务管理,参保人员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域外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可凭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实行直接结算。同时,参保人员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还可以持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于次年3月持社保卡复印件或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普通门诊费用发票原件、购药处方以及外购药品申请表等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全国性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是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改革通过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实现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向社会互助共济模式转变,惠及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更有利于医保制度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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