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社会

从奔驰4S店买的新车 怎么会被维修过?

 2023/02/24/ 07:57 来源:奔流新闻·兰州晨报 记者 张鹏翔

从奔驰4S店买的新车 怎么会被维修过?

兰州之星奔驰4S店。

  三年前花45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车以来,甘肃天水的刘先生一直很闹心。

  新买的车一直有异响,最后竟发现车辆在购买之前维修过,公里数也被调小了。

  “4S店交车时从未告诉我这辆车被维修过,这不是明显的欺诈吗?”刘先生维权三年多,但至今没有一个结果。

  买的新车竟然维修过

  2月21日,刘先生又一次把他的奔驰车从天水开到兰州之星奔驰4S店,希望能排除车辆异响的问题,可是依然没有结果。

  车辆发生异响,从他购买使用这辆车之初就开始了。2019年11月15日,他花45万余元在天水天合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天合之星)购置了一辆奔驰轿车。当时,天水天合之星出具了由兰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之星)开具的购车发票以及保险单。车辆上路后,刘先生发现有异响。先后两次前往兰州之星奔驰4S店保养时,被维修人员告知是正常声响。2020年7月25日,他第三次去该4S店时,维修人员对减振器进行了润滑处理。

  就在这次保养车的时候,刘先生发现,兰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车辆管理后台显示这辆车有过维修记录。“因为我自购车之后从未维修过,便让工作人员打开该维修记录,发现实际维修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发生在我购车之前,并且有明显的更改车辆行驶公里数的情况,从9公里改为0公里。”刘先生认为,新车不应该被维修过,肯定是哪里出了问题。

  “花了新车的价格买回了一辆旧车!”之后,刘先生立即与天水天合之星和兰州之星交涉,“隐瞒车辆使用维修的事实,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误导我购买了该车,严重侵害了我的权利。”

  两次起诉被法院驳回

  在交涉无果后,刘先生在2020年向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天水天合之星和兰州之星赔偿车款总价的三倍130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随后,刘先生上诉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天合之星公司认为,案涉车辆购置款直接打给了兰州之星公司,发票也是兰州之星公司给刘先生开具的,天合之星公司与刘先生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之星公司认为,案涉车辆交易不存假冒伪劣行为,该车辆未在购车前维修,而是根据厂商要求于2019年11月7日对车辆前减震进行了升级加固,兰州之星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对车辆的升级加固客观上消除了安全隐患,提高了安全性能,使购车人最终受益,故不存在告知义务。兰州之星称,案涉买卖合同双方是刘先生与天合之星公司,兰州之星公司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给刘先生开具发票是奔驰公司内部管理所致,兰州之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以两家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进行赔偿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刘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再审迎来转机

  刘先生认为,天水天合之星和兰州之星为达到销售车辆的目的,隐瞒交付车辆之前就进行了维修的事实,篡改行驶里程数,骗取他的信任,致使自己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接受了该车辆。“要知道是维修过的车辆,我肯定不会买的。这两家公司应对其实施的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宣判后,刘先生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22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已经3年多了,每天提心吊胆开着一辆有异响的车。”刘先生希望,随着今年“3·15”的来临,他的维权行动能够取得一个好的结果,“希望高院的再审能维护一个消费者的权益!”

  2月21日,记者来到兰州之星奔驰4S店,对于车辆在销售前维修及篡改里程表一事,一位姓付的客户经理称会有律师和记者对接,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张鹏翔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