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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2022年十大典型案件

 2023/02/28/ 18:57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 万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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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肃网2月2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万及敏)今天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案件一】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1年7月,陇南中院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后,陇南中院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组成评审主体,确定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2022年6月,陇南中院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恒康医疗破产重整程序,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裁定内容。

  【案件二】温某某家属诉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1年3月18日,刘某某到某开锁店要求经营者温某某为其房门开锁。温某某携带工具随刘某某至其住所,始终无法开锁,便与刘某某敲开四楼住户的门,查看后决定采取吊绳入窗的方式从四楼进入刘某某住所,从内部开锁修理。决定之后,温某某自行离开向附近熟识的蔡某某借取绳索,并找张某某协助拉绳。随后,温某某将绳索中段部位绑在腰间,由刘某某、张某某分持绳索两端将其缓慢吊下,吊坠过程中,张某某所持绳索一端突然断裂,致使温某某掉落摔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温某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张某某、蔡某某赔偿温某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64312.76元。

  2021年11月,清水县法院一审判决,死者温某某家属自行承担各项损失80%的责任,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2022年6月,天水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三】宋某宁与宋某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08年8月,宋某才与马某某共同收养原告宋某宁,并办理收养手续。2011年9月,宋某才与马某某协议离婚,宋某宁由马某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原告宋某宁跟随马某某前往新疆共同生活至今。2012年12月,因宋某才年迈、生活无法自理,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宋某军承担宋某才的赡养责任,在宋某才去世后由宋某军继承其全部房屋及宅基地。之后宋某军按照《赡养协议》对宋某才履行了赡养责任。2020年8月,宋某才因病去世。2021年,宋某才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被拆迁,分得拆迁补偿款120000元,由宋某军领取。原告宋某宁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赡养协议》,并要求被告宋某军返还拆迁补偿款120000元。

  2022年8月,张掖甘州区法院判决,宋某才与宋某军签订的《赡养协议》为遗赠赡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宋某宁诉讼请求。

  【案件四】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民勤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绿发会以某某公司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民勤县红崖山水库上游建成并投运一座大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查明,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由石羊河下游民勤段河流湿地与红崖山人工沙漠水库组成,2017年12月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某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的情况下,2013年4月起在红崖山水库入口处修建了一座近300米长的大桥,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按照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违建大桥进行了拆除。经损害评估,认定大桥建设区域内植被破坏,导致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多个生态服务供给量下降,违法建桥区域生态修复费用为9166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为1351313.75元。

  2021年9月,甘肃矿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公司赔偿违法建桥区域植被修复费用及路桥存续和拆除后生态恢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42980.75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省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案件五】河北某某种业公司诉武威市某某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河北某某种业公司起诉武威市某某种业公司侵害其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自交系“W68”的技术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5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武威某某种业公司辩称,其未生产过自交系种子“W68”“W68”玉米自交系种子仅是一个虚拟代号,并非国家授权予以保护的繁殖材料,请求驳回河北某某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1年7月,兰州知识产权法庭一审认定,“W68”玉米品种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武威某某种业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W68”技术信息,构成侵权,判决武威某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2022年11月,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六】张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QQ软件添加被害人某女为好友,后张某某多次通过QQ向被害人发送大量淫秽图片及视频,同时在聊天中得知被害人系13岁左右初中一年级学生,仍继续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及视频,且引诱并要求被害人自拍裸照及隐私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

  2022年5月,永登县法院判决,张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认罪服判。

  【案件七】马某某等7人危险驾驶“飙车”案

  2021年8月19日21时许,马某某、齐某等8人在兰州市安宁区洄水湾集结后,分别驾驶摩托车沿北滨河路实施超速竞驶、随意变更车道、在机动车间穿插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到达元通大桥后,部分涉案人员在桥上有“动力翘头”等危险行为,并以超过限速100%,部分超速200%追逐竞驶。2021年8月20日,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引起了网民强烈不满,纷纷通过微博、抖音、头条等平台,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022年6月,兰州城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等7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到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件八】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时16周岁)于2020年4月2日20时许,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附近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持刀将曹某某腹部刺伤。案发后,罗某某于2021年2月1日向警方投案自首。破案后,罗某某及其家属向曹某某赔偿75800元。审理期间,经调解,罗某某家属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90000元,得到了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2022年1月,兰州城关区法院判决,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九】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18年9月,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从河南省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5吨多猪肉产品,存放在甘肃某食品冷藏公司冷库中。2018年10月,又从湖南省某开发有限公司分批购进55吨多猪肉产品,分批存放在甘肃某食品冷藏公司冷库中。2018年11月,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测报告书,样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某某县政府依据检测报告,分别向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销毁令》,对80.925吨猪肉产品予以销毁,但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该公司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某县政府进行行政补偿。

  2021年12月,武威中院一审判决,某某县人民政府对甘肃某某食品有限公司80.925吨猪肉产品作出补偿。2022年6月,省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十】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2022年初,天水中院立案受理部分农信联社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该系列案件均为银行向涉某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发放大额贷款后,各房地产公司因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被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立案80余件。

  该系列案件采取“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在拍卖公告期满并流拍后,以流拍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46件,执行到位15.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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