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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山绿水 推进绿色发展 甘肃矿区法院通报环境司法保护情况 发布典型案例

 2020/06/10/ 10:09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保护青山绿水 推进绿色发展

甘肃矿区法院通报环境司法保护情况 发布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6月10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2019年,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308件,审结275件,结案率为89.3%,同比上升5.7%。”6月5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度全省集中管辖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同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6月5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兰州市万达广场共同举办了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咨询、环境司法成果展示及环保主题社会公众签名等为内容的环境司法宣传活动。

  据介绍,一年来,两级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从严从快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有效化解涉环境资源民事争议、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了我省自然资源安全、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下一步,两级法院将更加注重正确处理黄河流域(甘肃段)发展需求与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客观需要之间的关系,持续改进工作举措,完善环境司法治理体系,努力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甘肃品牌。

  案例选登

  案例一: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2016年9月,被告人胡继华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挖坑修建洗金作坊,用氰化物萃取法选取黄金。同年9月18日,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继华通过暗管、渗坑及氰化工艺,将高毒氰化钠、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倒入放置金矿石的坑内浸泡,共使用氰化钠300斤,造成现场环境严重污染。2018年6月14日,永登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多部门对胡继华洗金点现场堆积物进行清理并进行生态修复,共使用资金29874.45元。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胡继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渗坑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2万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并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未经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先后在自家土地及所租赁、收购本村村民土地上挖砂获利。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砂并修建堆洗砂场,造成30.88亩一般耕地被破坏。案发后,二被告人对破坏的部分耕地进行了回填。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均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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