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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推动红色资源保护

 2022/02/22/ 07:29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赵嘉玲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 推动红色资源保护

  赵嘉玲

  立足地方实际,推动立法先行。突出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厘清监管职权,完善监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利用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地考察时反复强调要用好红色资源。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在党中央政策的引领和推动下,多地已就红色资源的保护出台了立法条例。近几年,甘肃省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红色基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囿于立法的缺失,部分未纳入文物保护范畴的红色资源仍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2021年,定西市出台了《定西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首部设区的市红色资源保护立法。

  立足地方实际,推动立法先行。定西市是省内红色资源富集地之一,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普查报告显示,定西市仅红色遗址遗迹就有37处,其中以中共中央政治局榜罗镇会议遗址、西北局岷州会议遗址、毛泽东长征居住遗址、二郎山战斗遗址等为代表。《条例》的实施,为加强当地红色资源保护提供了法治途径,实现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规范化、制度化。定西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率先将红色资源保护纳入立法范畴。既为保护红色资源提供了专项立法和法治途径,亦为省内其他红色资源丰富的区域树立了立法典范和样本。

  突出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目前,既有红色资源保护立法在保护对象、时间限度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主要表现在保护对象和时间限度上。广义保护意即保护对象上囊括了旧址、遗迹等不可移动之物和文献资料等可移动之物,时间限度上涵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至今遗存的红色资源。狭义保护盖指将保护对象限于旧址、遗迹等不可移动之物,时间限度停留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但由于红色资源保护上位法的缺位,这种区分反而导致了立法混乱问题。《条例》以实际问题为导向,采取了广义保护模式。即将可移动实物和不可移动资源均纳入立法保护对象,时间限度上也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至今遗存的红色资源都纳入保护范畴,使之处于最优保护状态。

  厘清监管职权,完善监管机制。红色资源的保护专业性强,需要实施精细化管理。因此,立法普遍将红色资源的认定、识别、管理等职权分散于党史、民政、文化、旅游等相关单位。但是,这种“分而不整”的职能分配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部门职能弱化,出现执法空白或者交叉执法等连锁反应。所以,如何在“分”的基础上整合各职能部门的职权,成为红色资源保护的共性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以专条专款的形式廓清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不良倾向。同时,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打通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堵点,避免了信息割裂、交叉执法或重复执法的发生。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利用方式。社会公众能否有效参与、有效表达,直接影响着红色资源保护的实际效能。但从既有的立法现状来看,社会力量参与的主动性普遍较弱,这主要是立法的“输出性”规范较多,“输入性”规范相对缺乏所导致的。即社会公众仅是被动接受既定的保护范式,根本上缺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或者允许社会力量参与的路径。对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的规范。例如,以表彰的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以禁止的形式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义务。此外,《条例》创新利用方式,以依法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打造红色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依托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在优化红色资源结构的同时,打破了地域限制,扩大了红色资源的辐射作用,深化了红色资源的革命教育功效。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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