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新增义务教育 拆迁补偿、婚姻援助范围
每日甘肃网11月23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梁峡林)1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义务教育、房屋拆迁补偿,婚姻等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适当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增加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高危作业、产品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作物受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婚姻、继承权等,以及特殊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军人、军属,军人警察遗属”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增加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确申请人、受援人有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受援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律援助申请、申请的审查以及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等内容进行了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取消了经济困难证明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法》,经济困难证明采用个人说明经济困难的状况和诚信承诺,取消了原《条例》开具证明的方式,明确申请人只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核查。
《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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