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微信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
法官:借贷合意是确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
马某于2024年初因病去世,妻子张某在整理马某的遗物时,发现马某生前曾多次通过微信向好友李某转账,金额共计2000余元。由于张某曾从马某口中得知李某的经济比较困难,故认定这些转账是马某给李某的“借款”,于是要求李某清偿,并在遭到李某否认后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受理案件后,被告李某出庭应诉,辩称自己在西固区某菜市场售卖猪肉、鸡蛋和蔬菜,马某生前曾经常光顾,所有的转账均是马某买菜的消费开支。但原告张某对李某的解释不予认可,指出马某与李某的资金往来中有几笔超过500元的大额转账,且转账数额均为整数,明显与一般家庭的正常买菜开支不符。
被告李某称,他和马某是多年好友,双方从未计较过钱款,有时马某经常等每月发工资后才将之前几次买肉的钱一并支付,而他也会主动将零头免除只收取整数,这才出现了几笔大额转账。但由于时隔久远,李某已经记不清具体的细节,自然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转账的一方已经死亡,接受转账的一方虽然给出了相对合理的解释,但又没有证据证明,究竟能否认定二人之间的转账是原告所谓的“借款”呢?办案法官认为,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发生借款事实是构成民间借贷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此案中,虽然马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事实,但据此不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按照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没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原告张某无法证明被告李某与其丈夫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办案法官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时间和金额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马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借贷合意是确定民间借贷关系能够成立的关键审查要素,借款双方有无借贷合意是区分民间借贷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判断因素。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一般为原告,就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西固区人民法院借此案提醒大家,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包括借条、欠条或包含“借款”“还款”等内容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否则贸然提起诉讼,很有可能和此案的原告一样,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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