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瞒着丈夫将房产赠与儿子
法院: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效行为
“房子这么大的事,她竟然瞒着我自己做主,这日子还能过下去吗?”“房子是登记在我个人名下,我也有权处置,凭什么要经过你同意?再说了,房子也是给你儿子的,这也是你当爹的责任!”“别拿儿子说事,你其实早就不想和我过了,只是不想让我分房子,所以把房子过户给儿子,等一切手续办好了才提出离婚。”
这是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里出现的一幕,丈夫将自己的妻子和儿子同时起诉至法院,理由是妻子瞒着自己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
李某与张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2007年,李某与张某购买了位于西固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二人经过商量,决定将房屋登记在妻子张某的名下。转眼到了2025年,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就在二人协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李某才得知该房屋已经于2024年被妻子张某通过赠与方式过户至儿子小李名下。李某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妻子张某和儿子小李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并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和张某名下。
在判断孰是孰非之前,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案涉房屋的权属状况以及被告张某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办案法官仔细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案涉房屋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起初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后于2024年变更登记至被告小李名下。此外,被告提交的《房屋赠与协议》仅有张某、小李二人的签名,无法证明原告李某事先知道赠与房屋一事。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手续材料显示,张某与小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在不动产权属状况一栏勾选的均为“单独所有”。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此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房屋不动产权证上权利人仅为张某一人,但不影响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故该房屋属于李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被告张某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该处理仅限于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理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其与原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小李名下,该赠与行为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属于重大处理决定,张某应当征得李某同意。同时,被告小李作为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应当知晓案涉房屋为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张某与小李在未事先通知、也未经过李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变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既然确定了张某与小李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后续又该怎么处理呢?依照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小李基于张某的赠与行为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现该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小李应将案涉房屋予以返还。同时,由于案涉房屋本系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李某主张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李某与张某名下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张某向被告小李赠与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小李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名下。宣判后,被告张某与小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除非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财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或仅由一人使用,也不影响夫妻共同共有的权属性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时,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切勿刻意隐瞒甚至恶意和他人串通,否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给夫妻感情造成难以弥合的裂痕。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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