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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黑吃黑”同样构成诈骗罪 男子骗走电信诈骗赃款20万元被判刑三年

 2026/05/28/ 08:51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黑吃黑”同样构成诈骗罪

男子骗走电信诈骗赃款20万元被判刑三年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群众存在一个极具迷惑性的认识误区:“电信诈骗团伙的钱本来就是黑的,我骗、抢、吞他们的赃款,属于‘恶人治恶人’,不算违法犯罪。”这种想法看似有道理,但法律从不这样认定。诈骗团伙的赃款,本质上是普通老百姓被骗走的血汗钱、养老钱、救命钱,绝非无主资金,更不是可以随意侵占的“灰色地带”。近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典型的“黑吃黑”涉电诈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骗取电信诈骗赃款,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这起案件为公众彻底厘清了上述法律误区。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王某某在偶然得知一电信诈骗团伙有资金“洗转”需求后,心生贪念,认为“这些钱是黑钱,我骗走也不犯法。”于是,王某某谎称可以提供银行卡用于“包装流水以办理贷款”,诱骗该团伙向其账户汇入资金。待20万元电信诈骗赃款到账后,王某某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截留资金:将其中18万元转入其亲属张某某银行卡,取现1万元。后乘坐朋友搭乘的出租车逃离现场。最终,20万元涉案赃款被王某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案件移送至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该案由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安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提醒

  “刷流水办贷款”全是骗局。正规贷款从不要求借用私人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凡是以“刷流水”为名要求提供银行卡的,一律涉嫌违法犯罪。出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就是给自己埋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均为实名账户,严禁代他人收账、转账、刷流水,否则极易沦为电诈“工具人”,涉嫌犯罪。“黑吃黑”照样构成诈骗,法律不认“以恶制恶”。不要以为对方是诈骗分子,骗、抢、盗其赃款就没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所得实施诈骗、盗窃等行为,同样构成相应犯罪。主动投案、退赃退赔是唯一出路。如已参与涉卡、涉资金流转等违法活动,应尽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赃退赔,争取依法从宽处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广大群众坚决远离“刷流水”“代转账”“代办贷款”等灰色业务,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黑吃黑”牟利。守住账户底线,就是守住自由与安全的底线。如不慎参与涉卡、涉资金违法活动,主动投案、全额退赃,是争取法律宽大处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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