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又出新手段
两男子利用无人机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获刑
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利用无人机帮助诈骗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并从中获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卡片广告了解到利用无人机取现赚钱方法,遂与被告人高某商议,由朱某某使用手机软件与“上家”对接接单,由“上家”告知取现地点。后高某驾驶车辆与朱某某一同前往指定地点踩点,由朱某某负责操作无人机取现。二人在明知“上家”可能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快递接收“上家”寄来的无人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2025年6月5日至7日三天期间,朱某某和高某分别驱车前往兰州市七里河区、榆中县以及青海省民和县,利用无人机取走电信诈骗被害人放置的现金,金额共计40.43万元。后二人将全部现金带回西安市,交给一名男子用来换取U币,后又将U币交给“上家”。事后,朱某某获利2.3万元,高某获利3.7万元。
2025年8月,朱某某和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家属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分别向其中2名被害人退赔了13.8万元、6.8万元。2026年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朱某某和高某依法提起公诉。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2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万元,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聊天记录、租车信息、车辆轨迹、取现记录等证据,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在被告人陈述环节,朱某某和高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鉴于被告人朱某某、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赔两名电信诈骗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因被告人朱某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朱某某前罪判决中缓刑的执行部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2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和高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的关键环节,无论通过何种途径、采用何种形式,只要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隐瞒行为的,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所谓的“高额利诱”而自甘沦为诈骗分子的犯罪工具,以免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要时刻牢记:再大的“利益”也不值得拿自己的自由和前途去交换。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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