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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肉类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2026/07/10/ 11:18 来源:每日甘肃网

全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扎实精准排查整治肉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市民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对全市肉类生产经营主体发布如下提醒告诫:

  一、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控体系

  所有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各生产经营主体需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构建权责明晰、层层落实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常态化管控机制,全面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模式。常态化组织在岗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操作规范、卫生防控知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动态管理制度,严禁带病上岗、无证从业,从源头夯实食品安全管理基础。

  二、严格进货查验管理,筑牢原料准入防线

  各生产经营主体须严格落实肉类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全流程管理制度。采购各类畜禽生鲜肉及肉制品原料时,必须逐一核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完整留存相关票据与凭证资料,确保原料可追溯。

  严禁任何生产经营主体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来源无法追溯的畜禽肉类食品,坚决杜绝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防问题肉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三、严格生产过程管控,严控过程违法风险

  肉类食品生产加工须严格遵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登记许可的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严格落实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确保加工场所环境、生产工艺流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贮存运输管理等全面合规达标。产品配料标注信息必须与实际生产投料成分、配比标准完全一致,杜绝标签信息与实物不符的问题。严禁在肉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守肉类食品质量安全底线。

  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杜绝违规营销乱象

  各类市场开办主体要严格履行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健全场内肉类经营商户准入审核、日常巡查、动态管理、退出管控等长效机制,严格核查入驻商户合法经营资质,常态化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全市各类肉类经营商户须在经营摊位、门店醒目位置公示在售肉品检疫检验合格凭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禁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备美化肉品外观、误导消费者选购。

  全市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及病害肉,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食材造假,严禁以其他畜禽肉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及其制品。菜单及菜品公示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注食材品种、品质及相关信息。

  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线上外卖、电商零售等网络肉类销售的经营主体,需严格遵守网络食品经营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线上经营行为,严禁销售无标识、无资质、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肉类产品。

  五、规范添加剂使用管理,严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

  生产加工食品必须严格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相关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把控添加剂使用品类、适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领用、使用台账,实现全程闭环管控、有据可查。严禁超范围、超限量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严禁使用违禁化学物质对畜禽肉类、畜禽副产品浸泡、漂洗、脱色等违规处理,杜绝各类非法添加行为。

  六、严格标签标识管理,保证产品信息真实合规

  对肉类食品包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标注相关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载明产品名称、配料明细、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法定必备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缺项漏标,严禁擅自涂改、篡改、伪造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关键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

  全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控要求,坚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全市肉类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市场秩序。

  消费提醒

  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广大消费者:优先选择正规商超、农贸市场、品牌门店等合法渠道采购肉类食品,主动核验肉品检疫检验相关手续。若发现肉类产品制假售假、非法添加、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可随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肉类行业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力度,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时圣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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