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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公示

 2019/11/18/ 06:03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和履行以下行为: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学习宪法、尊崇宪法、信仰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做到文明观演、观赛、观展;

  (三)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五)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

  (六)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八)不在公共场所醉酒闹事;

  (九)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不得占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空间和共用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爱护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四)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分类投放垃圾;

  (五)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六)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进行殡葬、吊唁活动时遵守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勤俭节约;

  (二)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三)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传销、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四)不高空抛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传单、广告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五)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六)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七)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八)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六条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闹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从事社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业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

  (二)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业;

  (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文明服务;

  (四)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定班次、线路行驶,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五)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项目;不得针对游客进行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鼓励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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