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二十一条 倡导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第二十二条 倡导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四条 倡导鼓励个人无偿献血、依法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二十五条 倡导家庭和睦、勤俭持家,树立良好家风。
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第二十六条 倡导鼓励单位、个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普及和弘扬活动。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拥军优属、扶弱济困、崇尚英烈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求职招聘、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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