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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公示

 2019/11/18/ 06:03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推荐条件。

  第三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依据《甘肃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宣传文明行为,表彰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法治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殡葬改革。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三十七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服务标准,开展文明服务评比活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数字化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法对于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和单位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针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和途径。

  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视频或者照片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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