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婕)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其中包括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食品安全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等,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开始以来,共征集到院机关各部门、各中院及基层法院推荐2019年度审、执结的117件优秀审判执行案件参与评选。评选过程严格按照《甘肃省法院十大案件评选办法》进行,最终确定刑事类3个案件,民事类3个案件,行政类1个案件,执行类2个案件,环境资源类1个案件。十大案件中,有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有的案件审判效果好,对同类案件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作用;有的案件标的大,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好;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典型案件的发布,以案释法、释法明理,以期更好地推动法治文明,为法治甘肃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1、董某等38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慧、曾某为实施电信诈骗,冒用他人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招聘,组织杨某、张某等35名被告人,从“企信宝”“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到被害人信息后,以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拨打电话,虚构公司师资力量,夸大培训效果、试题资料押题精准度或者编造公司能“包过”“保过”相关考试等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交纳少部分培训费后,又以为被害人办理学位证书、代办报名的方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继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果被害人考试不能通过,又以办理所谓绿色建筑工程师证等无标准、无价值的证书再次欺骗被害人继续交付钱款,先后致使全国各地数百人受骗上当,犯罪数额高达96706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慧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判处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等9人因情节相对较轻,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等8人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通讯越来越多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为社会生活提供更加便捷服务的同时也给社会安全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基于电信网络而实施的诈骗犯罪便是其中之一,且成为当前普通刑事犯罪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此类犯罪中,被告人利用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对不特定人群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组织性更强、危害范围更广,如果任其蔓延,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各种极端行为、破坏电子网络交易诚信体系,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重拳出击,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其发展势头,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同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受蒙骗参加或刚参加不久、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既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又保证了司法公正,惩处得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胡某(甲)、胡某(乙)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胡某(甲)、胡某(乙)系亲兄弟,2008年开始,二人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以经营各自公司为名,招募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起,胡某(甲)利用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垄断七里镇沙石料行业十年之久。在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目的,胡某(甲)又通过非正常手段当选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成立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插手房地产开发,并利用自己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对地产开发补偿协议不满的部分商户店铺,强行实施断水、断电、锁门、门前堆垃圾等行为,迫使其搬离;对仍拒绝搬迁的商户,召集人员实施强拆;并指使公司会计人员逃避缴纳税款7112448.49元。同时,胡某(甲)还实施了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妨害作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而胡某(乙)利用锦浩繁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向他人担保、放贷,对到期不能还贷的借款人,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牙签胶水堵门锁等“软暴力”方式催款,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此外,还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
裁判结果
对该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全案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挖根治年,胡某(甲)等人通过恶意把持基层职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有组织地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蚀、拉拢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动辐射面大,涉及领域广,危害人数众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该案被确定为省上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由省法院院长张海波同志包案督办,也是目前甘肃省唯一由公安部督办的案件。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胡某(甲)等人依法从严惩处,胡某(甲)等人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彻底铲除了蛰伏在七里镇一带近十年的社会“毒瘤”。该案背后的“保护伞”也被彻底打掉。该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积极回应了群众诉求,极大地震慑了犯罪,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力促进了当地社会生态和政治、经济生态的改善。
3、徐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农垦大厦院内意图抢劫。随后持刀尾随住该大厦1905室的被害人王某(殁年36岁)一同乘坐电梯,趁王某入室未关门之机,强行进入房间持刀向王某索要钱财,遭到王某反抗。二人扭打、夺刀过程中,徐某某在王某身上捅刺三十余刀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之子谷某某(殁年8岁)发现后上前拉扯、阻挡,亦被徐某某捅刺十余刀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徐某某换上男主人的衣物并抢走笔记本电脑、手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利刺切器多次刺伤颈部、躯干、四肢造成颈内静脉破裂、肺脏、脾脏破裂及颈部、躯干、四肢诸多创口导致大失血而死亡;谷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利刺切器多次刺伤颈部、躯干造成颈内静脉破裂、肺脏、肝脏、脾脏、肾脏破裂及颈部、躯干诸多创口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徐某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核准,日前,被告人徐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徐某某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持刀行凶,毫无节制,造成被害人母子二人当场死亡,虽长期潜逃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徐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两个无辜的生命,侵害“家”这一予人安宁温馨的神圣领地,也令一个幸福家庭瞬间跌入黑暗深渊,给被害人亲属造成难以愈合的巨大精神创痛,极大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对此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甘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由省法院张海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要求,引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使最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的实际举措和具体示范。
4.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袁某某诉称: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袁某某作为投资者受到损失,其购买证券的时间在酒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揭露日之前,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请求酒业公司向袁某某赔偿损失21669377元。酒业公司辩称:袁某某在购买酒业公司股票之前,其资金账户一次性进入1.45亿元巨额资金,联合案外人陈某某等人,短期内以事先约定方式集中资金优势专门针对酒业公司股票连续买卖,进行大额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袁某某的投资损失与所诉酒业公司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酒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9日,从事白酒、葡萄酒的生产、批发零售,证券名称为*ST某。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甘(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酒业公司虚增2015年度利润500万元,导致酒业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酒业公司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酒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4月20日,当日*ST某收盘价为16.3元。2016年6月8日*ST某公告因重大事项自2016年6月13日起停牌,包括节假日未交易时间,实际停牌时间为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19日,2016年6月8日*ST某收盘价16.41元。2016年6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后,2016年6月20日*ST某复牌恢复交易,当日开盘“一”字跌停,当日收盘价15.59元。袁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17日共买入*ST某股票6400762股,买入平均价15.99元。至2016年6月27日前,卖出6398262股,卖出平均价12.61元。据袁某某证券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9月16日开户,开户信息显示,职业代码: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客户风险等级:积极型;反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2016年3月18日袁某某资金账户一次性进入1.45亿元,从第一次开始某股票交易开始至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袁某某涉及的有八个交易日,共52次买入,56次卖出,均为大额买进卖出,交易手法与普通股民有明显区别。虚假陈述实施日前袁某某将某股票全部清仓,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至揭露日前,袁某某自2016年4月21日至5月17日多次买入某股票,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卖出。
裁判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袁某某损失21669377元。宣判后,酒业公司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甘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损失的,通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对于大股东索赔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存在恶意投资行为依法予以审查,避免在正常交易和被监管部门查处之间的空白地带,大股东将恶意投资的系列行为中切割出的损失部分通过索赔得到回收。本案中,袁某某作为持有酒业公司股票比例高达3.6%的前十大股东,虽然其交易行为尚未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但由于其交易量和交易手法与普通股民有明显区别,不能排除其操纵股价的可能性。二审法院根据上述情形,审慎区分操纵证券价格的恶意投资行为与普通交易行为,改判对袁某某恶意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不予支持,体现了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不仅要考虑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要关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原则问题。
5.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后,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其承租涉案房屋办公使用。2018年7月9日,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人权利由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自行主张。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搬入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进行办公,后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提供涉案房屋《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违约金及搬入涉案房屋办公至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主张“两书一表”的违约责任未予支持。省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两书一表”的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某资产管理公司甘肃分公司已享有房屋使用权,其损失不再表现为租金的情形下,如仍按照已付房款为一定标准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法向某房地产公司释明后予以了调整。另外,因某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其违约责任不断扩大,也是形成本案诉讼的唯一原因,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两书一表”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的基本证明,也是消费者住宅质量安全的保障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长期以来房地产交易中普遍存在开发商只注重交房,不按约定履行交付“两书一表”的违约行为,司法裁判亦常以未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为由判决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导致消费者因房屋质量或房产证延迟办理纠纷频频出现。本案二审通过正确适用违约责任及诉讼费分担原则,对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惩戒,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开发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相关政策开展经营,对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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