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上诉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4日,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销售的兰州某商贸公司于同年5月4日生产的规格型号500克/袋、质量等级为优级的白砂糖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色值实测值为166,高于GB/T317—2006《白砂糖》标准指标“≤6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7月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省食药局)对某商贸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其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砂糖;停止销售存放于该公司成品库中的白砂糖共计4500袋。之后,原省食药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会议讨论、组织听证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了(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6月11日送达某商贸公司。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涉案白砂糖无生产过程记录,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验收台账、销售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6元;(2)处以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130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0485.6元。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兰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理由依据不足,其要求确认原省食药局封存强制措施违法及要求撤销(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兰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省食药局作出的(甘)食药监罚[2018]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与包装中的食品内容相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食品标签和内容不符,标签标示不真实、不准确,且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属于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当前,在对食品安全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背景下,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通过对食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执法中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生产电解铝过程中,将废阴极炭块废渣堆放在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附近的山神沟、撒拉沟内。2016年8月,该废渣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2017年9月,环保组织两次曝光被告中铝兰州分公司在野外堆放、倾倒废阴极碳块等大量工业废料的新闻报道,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2019年1月28日,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我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停止环境侵权、恢复原状、赔偿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000万元。环保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整改,配合环保部门集中时间、精力组织人工分拣,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把废阴极炭块连同渣土一起运回企业进行封闭贮存,对原堆存场地进行平整、绿化和美化,后经专家组现场验收、生态环境部现场核查,认为整改和修复工作已经达到了挂牌督办要求,于2019年2月解除了挂牌督办。为了彻底整治解决环境污染危害问题,被告持续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近5.7亿元,远远高于原告诉请金额,涉案环境问题已全部整改治理并恢复改善,得到了原告充分认可,原告致力于维护改善环境的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完全实现。
裁判结果
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中铝兰州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大气污染和粉尘污染,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对黄河上游流经地区的水循环系统及黄河水资源补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到现场调研查看,督促中铝兰州公司落实整改、及时减损、积极修复。审理过程中,中铝兰州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并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对企业外堆存大修渣全部清运回厂贮存,对原堆存场地进行平整、绿化和美化,并在山神沟、撒拉沟配置大型蓄水槽罐为已成林小树进行滴灌。监测数据显示,中铝兰州公司目前排放废气均为达标,大修渣违规堆存问题也已整改修复完毕,不再具有环境风险。经原告方认可,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一方面严守生态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诉讼流程、创新案件处理方式等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8.某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省属国营大型白酒企业,是国内建厂最早的中华老字号白酒酿造企业之一。200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2366752号等10个“某”文字及文字 图案组合商标,取得了以上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分别包括烈酒、果酒、葡萄酒等类及饮料商品。2013年2月、2017年6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包装盒(世纪某五星)、酒瓶(世纪某五星、世纪某四星)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6年兰州市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查处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乙制造、销售假冒白酒的窝点,现场查扣大量假冒成品某白酒及包装材料,共涉及假冒42度四星世纪某、52度四星世纪某、42度五星世纪某成品白酒,合计价值155400元。假冒某酒包装箱2539个、包装盒15156个、瓶盖21000个、假奖卡16000个、二维识别码13695个、箱贴2800个、手提袋1500个、铆钉3312个、胶带700卷,使用商标枚数达五万余枚。之后,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乙分别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恶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某系列商标专用权及包装盒、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一、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326728元(含维权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审宣判后,李某甲以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赔偿低”作为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瓶颈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均将加快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工作的重要举措。本案一二审法院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力度,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中共判令侵权人赔偿各项费用1326728元,极大地提高了我省类似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使权利人既赢了官司又不失市场,提振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同时,让侵权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效遏制和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9.涉某学生公寓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某学生公寓的8个民事判决书指定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行。位于兰州市安宁区的某公寓是由社会企业投资兴建的完全社会化的校外学生公寓,公寓周围有西北师大、甘肃政法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该案的执行涉及院校发展问题,立案执行后,林区中院专门成立涉某学生公寓案协调领导小组,确立了整体查封处置的执行方案。经过司法评估拍卖,同年4月28日,西北师范大学在淘宝网通过竞拍以最高价竞得某学生公寓。5月30日,林区中院在某学生公寓广场举行公开交接仪式,并于6月27日清场完毕,将某学生公寓整体交付西北师范大学,解决了西北师范大学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执行结果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于1月24日立案执行。1月31日,法院通过网络摇号选取了评估机构,该公司因故不能评估遂向本院退回委托,林区中院又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评估,3月27日,林区中院将某学生公寓在淘宝网挂网拍卖。4月28日10时,西北师范大学以最高价竞得某学生公寓。5月30日,应西北师范大学申请,林区中院在某学生公寓广场举行了公开交接仪式,将某学生公寓交付西北师范大学。拍卖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后,剩余部分全部退还。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学生公寓系某公司自筹资金修建,自2002年至2013年,该公司将某学生公寓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00余万元。债权到期后,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需处置抵押资产以清偿债务,而抵押财产全部为学生公寓。本案系一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执行案件,案件周期长、阻力大,各方利益冲突剧烈,法院执行困难重重,处理不好将影响到1万多名学生的住宿和西北师范大学的发展问题,涉及西北师范大学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从而使得本案的执行带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仅强制实现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私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执行法院将执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相结合,坚持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整体查封、整体处置的执行方案。在执行中,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执行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节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法院汇报,并向相关业务单位进行通报,确保了该案的执行工作始终沿着既定的方向推进,实现了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与内蒙古某煤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3亿4千多万元,是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执行标的额最大的执行案件,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全省知名民营企业的生存问题。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入手,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走访,就地办案,耐心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共同寻找案件的出路,最大限度减少因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约3.2亿元,剩余款项约定年底付清,申请人撤回了该案的执行申请,案件圆满执结。
执行结果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某煤集团民勤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某煤集团民勤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4亿元,占2019年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案件总标的额的30%,该案是兰铁两级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标的额最大的案件,该案的强制执行关系到被申请执行人的生存问题。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是甘肃省知名民营企业,如果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强制执行该案,势必造成该公司停产,公司职工失业,将会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煤集团金昌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如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清偿所欠债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的债权将无法保障,同样也会引发金融风险。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研判,制定执行方案,多次到现场、调查走访、就地办案,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找出路、想办法,最终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约金额达3.2亿元,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该案的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是甘肃省知名民营企业,曾经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解决了1000多人的就业问题,但因市场变化陷入债务危机。执行过程中,如果按照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就案办案,将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拍卖,势必造成企业停产、职工失业,甚至破产倒闭,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但若是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银行债权将无法保障,损失的是广大储户利益,同样也会引发金融风险。执行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研判,制定执行方案,多次深入企业现场调查走访,就地办案,最终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问题上,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助力民营企业摆脱困境,达到强制执行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相结合,以执行和解方式成功执结了这起3.4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同时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帮助被执行民营企业脱困,优化营商环境的多赢效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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