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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别罪与非罪,坚持疑罪从无——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之二

 2020/04/23/ 00:02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记者 朱婕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婕

  案名:被告白银医药公司等单位、被告人范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某、夏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与白银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以第一年交纳承包费75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医药批发经营权和管理权承包经营五年。2015年1月15日,经白银医药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向所属各部门、各零售门市部下发文件通知,任命夏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范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二人承包经营白银医药公司后,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范某某提出并经夏某某同意,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范某某先后联系被告单位弘盛医药、洞庭医药、益盛康药业、肥东医药、华源医药及另案处理的力美药业、美健医药、高某某、钱某、桑某某、韩某某等单位和个人,以白银医药公司名义,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65张,价税合计6335万余元,其中税额920万余元,让他人为白银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3张,价税合计2811万余元,其中税额40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二、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白银医药公司等单位及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为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夏某某违背公司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私自以白银医药公司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宣告白银医药公司无罪,并对涉案的其他单位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范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以原判认定白银市医药公司无罪为由提出抗诉。

  经省法院二审审理,认为:1.白银医药公司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2.白银医药公司没有非法获利。故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在审理过程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意检察院撤回抗诉。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会议中强调,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本案审理法院,通过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白银医药公司既没有犯罪故意又没有非法获利的情况下,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宣告白银医药公司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甘肃法院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严格依据司法政策和法律规定,认真甄别罪与非罪,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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