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区绿地、空地饲养家禽、种植蔬果花卉等;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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