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业;
(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物业、物流等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定班次、线路行驶, 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四)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项目;不得对游客有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二十四条 倡导鼓励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和普及活动,提升文明素养。
第二十五条 倡导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第二十六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八条 倡导鼓励个人依法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二十九条 倡导孝老爱亲、家庭和睦、勤俭持家,树立良好家风。
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第三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不铺张浪费,使用公筷公勺取餐,推行分餐制;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拥军优属、崇尚英烈等活动,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助学、助残、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求职招聘、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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