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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0/06/06/ 01:03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每日甘肃网讯(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召开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甘肃省集中管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继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9月,被告人胡继华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挖坑修建洗金作坊,用氰化物萃取法选取黄金。同年9月18日,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继华通过暗管、渗坑及氰化工艺,将高毒氰化钠、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倒入放置金矿石的坑内浸泡,共使用氰化钠300斤,造成现场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选金点浸泡东侧土壤中氰化物为0.12mg/kg,废液收集表层土壤中氰化物为3.57mg/kg,中层土壤中氰化物为0.42mg/kg,过滤南侧底部土壤中氰化物为0.20mg/kg,均超过排放限值。2018年6月14日,永登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多部门对胡继华洗金点现场堆积物进行清理并进行生态修复,共使用资金29874.45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胡继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渗坑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并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二:文山、武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文山、武山未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先后在自家土地及所租赁、收购本村村民土地上挖砂获利。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砂并修建洗砂场,造成30.88亩一般耕地被破坏。案发后,二被告人对破坏的部分耕地进行了回填。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文山、武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山、武山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均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张志军盗伐林木案

  被告人张志军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于2016、2017年冬季在康县阳坝林场国有林区100林班内,使用油锯、斧头、镰刀等工具砍伐青冈树共计44棵。经鉴定,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9.9153立方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按照恢复方案要求,承担生态修复苗木费、栽植费、后期抚育管理费用共计3080元,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案例四:朱青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朱青在康县白杨镇朱家沟村近旁的山上猎捕野生动物8只进行驯养繁殖,其中红腹锦鸡6只,红腹角雉2只。经鉴定,朱青猎捕的红腹锦鸡、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青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案例五:邵标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6年6月,被告人邵标在明知黄金刚鹦鹉与非洲灰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将其圈养的黄金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2只以3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经鉴定,黄金刚鹦鹉1只,价值1336元,非洲灰鹦鹉2只,价值2672元,上述鹦鹉物种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邵标经常在鹦鹉专业交流群内沟通交流、查阅聊天信息,其应当知道鹦鹉是濒危野生动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出售,但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鹦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

  案例六:李晓玲马有有、杨国录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11月9日,第三人杨国录与马有有订《证件转让协议》,约定将安顺采石厂所有的采矿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等证件转让给马有有。12月6日,马有有又与李晓玲订《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安顺采石厂所有的上述采矿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转让给李晓玲,李晓玲即开始投产经营。上述两份协议订后,合同订双方均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报批手续。该矿点在经营数年后被政府关停。李晓玲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马有有所《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由马有有返还其转让费96万元。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依法批准才生效。马有有与杨国录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报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马有有亦未取得安顺采石厂的采矿权。马有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李晓玲勘查开采,该协议依法无效。判决马有有返还李晓玲转让费96万元。

  案例七: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中国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兰州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危险物大修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源头爱好者)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中兰州公司已经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以及源头爱好者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2.中兰州公司已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源头爱好者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中兰州公司负担。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会宁县乾峰砂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讼案

  自2015年冬季开始,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便在党家岘乡井村井社、雪岔社进行采砂活动,在采砂点形成河滩与坑底1.8米至3米的垂直落差,挖坑土方共计82283立方米,破坏林地62.1亩,对原有地形地貌造成极大破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会宁县乾峰砂场停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对采砂造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并恢复地表植被;如乾峰砂场无法恢复原状则承担植被恢复费用和林地整治费用。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行政许可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会宁县乾峰砂场立即停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按照修复实施方案要求,对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对地表植被进行恢复,并对栽植的苗木抚育管护三年,林地修复情况应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如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承担植被恢复费11.40924万元、林地整治费164.5660万元。

  案例九:岷县人民检察院岷县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违规修建观景台,建设“丽水”茶楼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该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丽水”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整改期限届满后,涉案建筑仍未拆除,危险状态仍未消除。案件审理过程中,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真履职,于2019年3月23日对该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自岷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至案件开庭审理前,岷县综合执法局认识到未全面、充分行职责的违法性,已按照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案涉违章建筑,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案涉违法建筑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全部消除。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职的行为违法。

  案例十:清水县畜牧兽医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天水市清水县白沙镇白沙村梁虎林等5户村民,自2014年3月起,以合作社的形式在白沙村开展牛羊猪规模养殖。2017年该养殖区域被划入一级水源保护区。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该区域检察清理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时,发现梁虎林等养殖户在该区域从事养殖活动,随即向清水县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2018年11月27日,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回访核查发现,畜牧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养殖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清水县畜牧局对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养殖经营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建设和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均应关停、搬迁。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属于畜牧禁养区,养殖经营、排放废弃物将对水源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按照环境治理行业分类管理原则,畜牧行业监管行政机关对畜牧养殖行业负有监管职责。判决清水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对梁虎林等养殖户的养殖经营活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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