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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发布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2020/06/02/ 12:17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6月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筛选了近年来审理的6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施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2017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施某某(犯罪时16岁)在某村健身广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施某(13岁,系智障儿童)诱骗至该村外出的郭某某家中意欲实施强奸,施某称要将此事告诉自己的父亲,因怕事情败露,施某某遂将施某双手捆绑,持刀在其腹部、颈部等处捅刺、切割数下,并用皮带勒其颈部拖至地上,致施某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施某亲属经济损失42944元。

  案例2:宋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时15岁)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班同学。2018年3月9日晚自习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后被同学劝开。张某某要求宋某某向其道款,遭宋某某拒绝。后双方约定以打架的方式解决此事。同年3月11日晚10时许,张某某纠集王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等人,宋某某纠集其兄宋某1,双方前往某巷道。见面后张某某先动手打宋某某,宋某某未还手;宋某1见状劝解,被张某某同伙围殴;宋某某看到宋某1被打,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朝殴打宋某1的人群乱打,打在王某某左额部。随即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严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压倒在地进行殴打。宋某1再次对双方进行劝导,并让宋某某给对方道歉。宋某某道歉过程中,王某某、严某某等人反复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宋某某一再道歉后,张某某等人离开。随后,宋某某和宋某1返回住处。当晚,宋某某因其兄宋某1被打,遂产生报复张某某的想法,便将其租住屋内用于做饭的菜刀装到书包里,准备第二天在学校报复张某某。次日7时40分许,在老师离开教室后,宋某某取出菜刀走到张某某座位右后方,举起菜刀朝正在看书的张某某颈后猛砍一刀,致张某某倒地。之后,宋某某拨打110自首,并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3:秦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2016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犯罪时24岁)以拍照为由将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刘某某(女,10岁)诱骗至树林内,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实施奸淫。2018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又尾随跟踪放学独行的被害人何某某(女,10岁),以为其拍照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某家属院北侧树林内,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猥亵。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4: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8年7月初,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在QQ群中发现有人推送“直招带货人员,一次一万到三万,你没钱我有路子,我们互相了解一下,人生转折点就在这里,还在等什么”等信息,被告人刘某某遂与昵称为“何以解忧,唯有暴富”的人取得联系,答应帮其运送违禁品以获取报酬,在获取前期费用8000元后,其便携带毒品乘坐车辆前往某市。同年9月2日,刘某某抵达某市在送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两包,净重697克,经鉴定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54.14克/100克和61.51克/100克。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案例5:刘某某、张某某、刘某1、刘某2犯寻衅滋事,高某某犯寻衅滋事、介绍卖淫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1、刘某2(均为未成年人)与刘某3(另案处理)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为首,高某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采取人多势众、助威造势等方式,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手机、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部分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3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6:2018年初,李某某提出由李某1配合挤走某酒阁另两位合伙人,从而达到二人占有该酒阁经营权的目的。同年4月1日,李某某遂纠集程某某、杨某某、被告人胡某、路某某、焦某等二十余人,故意霸占酒阁内全部座位,驱赶其他顾客,随意拿取吃喝酒水食品。其间,李某某在向金某1、棘某索要干股遭拒后,对金某1扇耳光并强迫其饮酒,欲迫使二人同意其要求,因棘某不满欲制止时,李某某、程某某、胡某等人又对棘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金某1、棘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李某某等二十余人随意拿取酒水食品价值共计3114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路某某、胡某、尹某、金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预谋后,交叉作案,通过微信联系嫖客,数次介绍李某(2000年3月2日出生)、王某某(2001年7月25日出生)、苗某(2000年2月24日出生)、杨某某(2004年2月18日出生)、李某2(2004年8月23日出生)、崔某某(2002年2月26日出生)等在某市多家酒店、宾馆及嫖客家里卖淫,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被告人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尹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被告人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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