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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区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20/06/07/ 07:36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张秀芸

甘肃矿区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每日甘肃网6月7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张秀芸)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自 2019年11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以来,甘肃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1.永登县胡继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9月,被告人胡继华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挖坑修建洗金作坊,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继华将高毒氰化钠、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倒入放置金矿石的坑内浸泡,共使用氰化钠300斤,造成现场环境严重污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胡继华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并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芦文山、芦武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在未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先后在自家土地及所租赁、收购本村村民土地上挖沙获利。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砂并修建堆洗砂场,造成30.88亩一般耕地被破坏。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均处罚金2000元。

  3.张志军盗伐林木案

  被告人张志军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2017年冬季在康县阳坝林场国有林区100林班内,使用油锯、斧头、镰刀等工具砍伐青冈树共计44棵。经鉴定,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9.9153立方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按照恢复方案要求,承担生态修复苗木费、栽植费、后期抚育管理费用共计3080元,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4.朱青永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朱青永在康县白杨镇朱家沟村近旁的山上猎捕野生动物8只进行驯养繁殖,其中红腹锦鸡6只,红腹角雉2只。经鉴定,朱青永猎捕的红腹锦鸡、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青永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并在陇南日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5.邵标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6年6月,被告人邵标在明知蓝黄金刚鹦鹉与非洲灰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将其圈养的蓝黄金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2只以30000元的价格向李亚军出售。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邵标无视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鹦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

  6.清水县畜牧兽医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天水市清水县白沙镇村梁虎林等五户村民,自2014年3月起,以合作社的形式在白沙村开展牛羊猪规模养殖。2017年该养殖区域被划入一级水源保护区。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时发现梁虎林等养殖户在该区域从事养殖活动,随即向清水县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2018年11月27日,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回访核查发现,畜牧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养殖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环境治理行业分类管理原则,畜牧行业监管行政机关对畜牧养殖行业负有监管职责。判决清水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对梁虎林等养殖户的养殖经营活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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