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9月3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李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实施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7月至12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实施办法》还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如减免政策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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