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一男子擅自处置已查封财产获刑一年
每日甘肃网11月24日讯 据酒泉日报金塔报道 因诉讼或其他原因依法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也不能擅自处置,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就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月,金塔县某银行因金塔县某养殖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向金塔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养殖场及200亩土地、现存栏的16头牛、10只羊、20头猪进行财产保全。因保全的财产特殊,财产暂由该公司代为保管。
2019年2月至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授意公司员工将被查封的16头牛、10只羊、20头猪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予以处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行为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无论是在保全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的严惩。(马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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