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不达标 用户咋维权?
律师提醒:测温留证据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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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11月30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时下正是供热期,随着气温下降,没有暖气、暖气不热、暖气温度不达标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那么,遇到这些问题后,市民该如何维权?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从金建议: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热单位及当地供热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按照新的管理办法,供热单位要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以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市民
暖气温度不达标 长期得不到解决
“我们家只有10℃左右,三四年来都这样,冷得实在受不了。就这样物业还经常催收暖气费,可这样的温度,我能交钱吗?”家住新九州花园一号区的朱先生说。“我不明白,温度上不去,到底是设施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家里只有十四五度,这样的温度咋过冬啊!”新九州花园10号楼的一位业主说。
据介绍,因暖气不达标,新九州花园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每年都会产生矛盾。但几年来,暖气不热一事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还有业主说,小区每到晚上11时后便停暖,直到凌晨四五点才开始供热。“我们交的可是全款暖气费,物业公司这样服务,大家实在不满意。”
同样,永登县邮电局二号楼住户姚先生反映,由于暖气不热,家人常常半夜被冻醒。“室温达不到18℃,我们多次向供热站反映,都没有得到改善。”姚先生说。
记者调查得知,随着近期气温下降,暖气不达标已成为市民热议的话题,而具体该怎样采取维权措施,大家却了解甚少。
条例
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
律师提醒
温度不达标 测温留证是关键
那么,遇到温度不达标,市民该如何维权?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从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些用户会提交自己用温度计测温的照片及报修单,但用户单方面的测温照片因拍摄的时间、地点和真实性无法确认,往往无法得到供热单位的认可。采暖用户在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并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双方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用户可以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对温度有争议的,可以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并记录自己的意见,必要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测并保存好检测报告,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供热单位服务存在瑕疵的,采暖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或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寻求解决办法,不要采用消极的拖欠采暖费的办法对待。拖欠采暖费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因此产生大额的滞纳金,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确有原因拒绝缴纳,千万要留存好法院认可的证据。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孙建荣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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