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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案——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进落实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2020/12/31/ 00:02 来源:甘肃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记者张富贵 王虎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张富贵 王虎

  12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进落实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胡某交通肇事案即是其中之一。

  【要旨】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案件,不仅要考虑到司法的公正性,更要兼顾社会大众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法律的温情,提升司法公信力。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16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驶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一死一伤。经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以及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胡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在与家人自驾游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其大姐死亡,胡某在事后非常后悔和悲痛,也尽全力补偿了大姐一家的经济损失及丧葬费等费用近八十万元,被害人家属亦对胡某表示谅解。且胡某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后,其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程序及检察机关提出的刑罚均无异议。综上,因胡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拟决定对胡某作相对不起诉,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之后,在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办理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案件,不仅要考虑执法的公正性,更应该兼顾社会大众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受害人家属在痛失亲人之时,过于刚性的执法和一味地追究犯罪人的罪责,既达不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也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司法温度。此外,通过公开听证程序,确保不起诉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进一步增加了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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