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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 擅自拿走现场个人财产 两男子被移交警方处理

 2021/01/22/ 08:27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公民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

擅自拿走现场个人财产 两男子被移交警方处理

  每日甘肃网1月22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姚智)1月21日,记者从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了解到,日前,因为擅自进入火灾现场并破坏火灾现场,两名男子被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20年11月2日,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的一食品废弃厂房内发生火灾。火灾扑救后,城关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现场进行封闭。当天下午,城关消防救援大队勘查组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邵某和白某擅自进入火灾现场,并将其个人财产焊枪擅自取走。其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城关大队将其二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人提醒:火灾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火灾现场遭人为性破坏的行为不但违反法律,也给消防工作人员在调查火灾现场带来种种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火灾扑救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结束后,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维护火灾现场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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