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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法院审理程序 开庭前一天以疫情为由申请延期 法官:延期开庭依法不予获准

 2021/01/27/ 09:53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拒不配合法院审理程序 开庭前一天以疫情为由申请延期

法官:延期开庭依法不予获准

  每日甘肃网1月27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就在一周之前,西固法院利用“云上法庭”技术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由于这起案件的两名被告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境内,办案法官出于疫情防控的考量,果断决定将法庭从线下搬到线上,避免当事人在应诉途中感染、传播疫情。可就在近日,又有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办案法官提交了延期开庭申请,理由同样是受疫情影响,法官又会如何处理。

  这名当事人姓张,是西固法院2020年9月受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被告。据原告某银行提交法庭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张某在2018年初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期两年。借款期满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张某还款,但张某总是想尽各种办法拖延,银行屡次催讨无果后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本案的被告张某,通知他尽快来法院领取相关应诉材料。张某似乎对银行的起诉早有预期,明确表示自己最近很忙,没有时间去法院,并直接告诉法官“你们想怎么判都行,反正我也没钱”。办案法官在电话中告知张某出庭应诉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拒不配合法院审理,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官同时表示,如果张某确实没有时间来法院履行送达程序,法院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法律文书寄给他。可张某执意不配合法院审理程序,拒不提供邮寄地址并直接挂断了电话。

  司法实践中像张某这样拒不配合法院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并不鲜见,法院也有很多办法应对此类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向其告知法律后果并按其户籍登记地址邮寄送达。于是,办案法官按照张某户籍登记中记载的地址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向其邮寄送达。据送达回执显示,张某签收了法院的专递。

  既然送达程序已经完成,办案法官便准备按照传票中确定的时间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可就在开庭的前一天,张某托人给法院送来了一份延期开庭的申请,理由是其目前在外地工作,受疫情影响无法前来法院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延期审理的事由,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显然,被告张某是想主张其符合“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此案确定开庭日期,疫情虽未全面褪去且在局部地区出现了反复,但是被告所称的工作地仍属于低风险地区,没有本土感染病例,且当地的机场、车站均在有序运输客流,出行上并不存在客观不能的阻碍。此外,被告虽托人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但并未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与法律的规定明显不符,故其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依法不应获准。

  最终,办案法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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