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2月1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经2021年2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异议后、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法》适用于本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且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专项调查、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吸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行业专家,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提请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三十日内进行修改或者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者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有撤销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异议后、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章、规范性文件因漏报、瞒报或其他原因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被审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经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情形时,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开展备案审查监督。有不按规定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不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年度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书等情形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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