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本网原创

认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

 2021/02/18/ 13:22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李杨

  新甘肃客户端2月18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经2021年2月1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异议后、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法》适用于本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且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专项调查、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吸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行业专家,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提请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三十日内进行修改或者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者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有撤销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异议后、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章、规范性文件因漏报、瞒报或其他原因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被审判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经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情形时,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开展备案审查监督。有不按规定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不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年度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书等情形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等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