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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03/18/ 08:41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每日甘肃网3月18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3月17日记者获悉,《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提出多项财税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包括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定期给予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

  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定期给予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和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贯彻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符合相关政策的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部分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22年12月31日前,省级对张家川县符合条件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等企业,对肃北县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等小型微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和县级)减半征收。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甘南藏族自治州新办的属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州级和县级),第四年至第五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名单内企业通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上述政策。

  全省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达98%以上。不动产办税实现“一窗办”“网上办”。继续推行“不来即享”“项目管家”等纳税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措施,继续深化“银税互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上述清单或未经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省级财政以2016年为基期年,自2017年起连续5年,将省级分享兰州新区的税收增量全额返还兰州新区,促进兰州新区快速健康发展;2020年起连续5年,兰州榆中生态创新城新增省市分享税收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管委会;省级将原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两市一县”(即庆阳市、平凉市、会宁县),不参与分享;资源税原基数部分全部留市县,增量部分省与市县按3∶7分成,加快老区发展步伐。

  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经权威认定的“三个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总部机构,视其投资运营综合效益和经济贡献情况,省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其高管、核心科技人员、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市州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引进人(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有需求且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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