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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户外活动安全常识知多少

 2021/05/27/ 05:06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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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自救及求援

  遭遇旅游意外时,首先要懂得自救。在预感到可能会发生危险,或感到隐藏的风险系数超过自身能够承受的范围时,应选择下撤。

  第一步:保持冷静

  第二步:判断是否能自救

  认真分析一下当时的环境,判断凭自身的能力是否能解决意外事件。要尽可能离开所处的危险境地,以防意外再次发生。对伤病等要及时用药、包扎处理。找到安全的地方休息或隐蔽。如能自行返回,最安全的办法是“走回头路”,即顺来时的路返回。如不能自行返回或处理意外,则要寻求救援。

  第三步:确定自己所处的位置

  利用已有的器材如指北针、地图、高度计、GPS接收器进行定位。没有器材时可根据周围地形的明显参照物如山头、河流的形状、大树等判断相对位置,以便救援人员寻找。

  第四步:向外界发出求救

  一旦已经陷入意外困境,首先要与后方的紧急联络人取得联系。为此,利用已有的通讯器材如手机、报话机、电台等,如没有器材或联络不通,则应派人寻求救援。在可能情况下,应安排至少一名队友陪伴及照料伤者,外出求援人员至少两人结伴同行求救。

  为免延误救援时间,前往求救的人员应将意外之详情、地点及伤者之状况用纸笔记录,如有可能,记下地图坐标,减少求救者因紧张、迷途受困,或口头传讯含糊不清致求救讯息不能准确地传达。

  不能派出人员的情况下,则应利用一切手段告知外界,如利用小镜子或反光物向外发出信号、在空旷处用可能利用的材料摆设求救标志、白天的烟(要谨防失火)和夜间的灯光信号都是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

  第五步:在等待救援时要采取措施

  如检查食物和饮水,合理分配使用;在安全、避风的地点搭建休息甚至过夜的设施等。

  延伸阅读

  户外运动有关法律规定要知晓

  户外运动包括登山、攀岩、溯溪、定向、潜水、冲浪、徒步等项目。户外运动除了掌握户外知识、自救知识之外,还应懂得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

  一、何为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

  在户外探险运动中,是指依一般参与者的认知能力虽可预见,但却难以准确判断其发生和结果的危险或危害,如雷击、岩崩、山洪、滑坠、踏空、溺水、蛇咬等。在空旷的河滩上冒雨泅渡,有可能发生雷击,但在什么时刻击、击谁?是伤还是死?在森林草丛中穿越,有可能被蛇咬虫叮,但叮咬谁?有毒没毒?是死还是伤?可预见,但发生及结果没准,就是风险。

  二、户外运动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1.自然人组合。又分为非营利性组合和营利性组合。非营利性组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AA制自助组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费大伙平摊、任务自助完成、风险责任自担”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营利性组合就是以个人(一个或者多个人)为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事先公示在活动公共费用之外再向参加者另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约定收取定额款项并不进行结算的组合,例如收取领队费、组织费、器材使用费,或者由参加者分摊领队公摊费,以及定额收费不退补的方式形成的组合。

  2.经营性组合。即由经营性法人代表或社团组织如户外用品商店、运动用品销售商、户外运动俱乐部、经营性户外网站等为发起人、组织者,公开向不特定相对人召集活动形成的组合。经营性组合包括定额收费或者不定额收费两种情形,不管最终是否盈亏。

  3.争议性组合。这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性质是有一定争议的。常见的有:经营性户外网站不以网站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授权或者委任的版主的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相对人发起的户外活动;经营性户外俱乐部不以俱乐部名义,而是以与其有聘用、挂靠关系的人的个人名义到各个网站、论坛上发帖召集活动(即网上钓鱼),实际上由俱乐部策划实施活动;有商品广告收益(有外挂广告代理或者虚待广告位)的户外活动;QQ群群主以个人名义向“群众”发起的户外活动。

  这种类型的组织活动,虽然其收费不一定都具有营利性,甚至有的还具有公益性,但在法理上,这类形式的组合因涉嫌经营或营利,或者具有实际或潜在商业利益,如为了聚集潜在消费人气,宣传网站或某一品牌户外用品,一般会推定为具有商业目的的组织活动。除非发起人能够提供足够可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网站之间、与俱乐部之间、与广告商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实际上这种自证是非常困难的,包括证据采集困难、与出证人的利害关联性、证据的单一性等,很难让法官采信。

  三、商业性的户外运动,组织者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商业性的户外运动,参与者向组织者交纳活动费用,则参与者与组织者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等。组织者对参与者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必要的义务与责任,例如保障户外运动的安全性,保障户外运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等。

  四、非营利性户外运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

  非营利性户外运动,组织者应向参与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参与者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如发生意外情况是因为组织者的错误指挥,导致参与者受害,则组织者应按照侵权责任原则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如不是因为组织者的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则参与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结果应承担一定责任。诉讼时,法官可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组织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商业性、非营利性户外运动,组织者、参与者出现意外后,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纠纷?

  商业性户外运动,有可能涉及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非营利性户外运动,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和不可抗力问题下的公平责任原则的赔偿。

  六、有些户外运动,组织者让参与者签免责条款、免责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免责声明可看作是参与者对风险的认可。但如发生意外,组织者及其他成员对遇险人均有救助义务。如是营利性户外运动,则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负有必要的责任,应对参与者的安全负责。如是非营利性户外运动,因组织者及其他成员对参与者负有救助义务,所以应承担公平责任原则下的赔偿责任。

  签订了免责条款,虽不能免除完全的赔偿责任,但可说明参与者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愿意承受风险,可免除组织者的部分责任。

  七、其他需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参加户外运动中,如组织者已对风险进行了必要提示,也对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必要劝阻,但参与者依然进行危险的活动,那么造成的伤害后果,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进行户外运动应了解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是否可以参加。在加入户外运动组织的时候,应该与组织者签订必要的合同,特别是付费参与户外运动时,必须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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