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社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抽检情况通告:11批次样品不合格

 2021/07/13/ 08:37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抽检情况通告:11批次样品不合格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成主要问题

  每日甘肃网7月13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姚智)7月8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消息称: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甘肃省范围内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等8大类食品775批次样品,其中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蜂产品4大类食品中的11批次样品不合格。据悉,不合格食品抽检主要问题包括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超标等。非食用物质主要存在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等问题。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兰州、定西、白银、平凉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1.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标称静宁县绿康粉条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康宽粉条(生产日期:2021-1-19),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静宁县绿康粉条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定西市安定区建军土特产超市销售的,标称甘肃世邦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定西马铃薯手工粉条(生产日期:2020-12-22),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世邦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3.标称甘肃闵乡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蛋糕(生产日期:2021-3-13),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闵乡缘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4.标称兰州市宏升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枣糕(生产日期:2021-3-11),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5.标称兰州市宏升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明治(生产日期:2021-3-14),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兽药残留问题

  白银市白银区景卉蜂蜜销售店销售的,标称甘肃景卉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景卉牌洋槐蜜(生产日期:2021-1-5),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甘肃景卉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微生物污染问题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广场喜来客超市销售的,标称岷县天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三酥(清油点心)(生产日期:2021-2-1),其中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非食用物质问题

  1.兰州市七里河区川街巷餐饮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3-14),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2.兰州市七里河区川街巷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3-14),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3.兰州市城关区瑞德摩尔陈氏牛先生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3-15),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4.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鼎力兄弟船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3-18),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