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规范司法鉴定
每日甘肃网8月5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 已经被依法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 所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 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的;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通过的;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 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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