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我省四类研发机构享受科创进口税收政策
每日甘肃网9月14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首席记者武永明)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兰州海关和省税务局日前共同制定的《甘肃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明确,四类研发机构将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四类研发机构】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办法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符合甘肃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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