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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甘肃十余部门联合出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新规

 2021/11/24/ 20:02 来源:每日甘肃网 见习记者 万及敏

发布会现场

  新甘肃客户端11月24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见习记者 万及敏)今天,甘肃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近日实施的《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查询和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职责,甘肃十余个省级单位联合制定出台该办法,在全国属于首例。

  近几年来,群众到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求越来越多。除了法定范围内的申请外,许多行业公司企业招聘员工、单位职工职务晋升等都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仅网上受理群众提交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已达到20.4万余个,其中就业方面的18.9万个、升学方面1.5万个。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切实改善之前因规定不完善导致的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及时、不全面、不权威、不统一等问题,解决群众就学、就业等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被列入2021年甘肃省“法治为民办实事”十大项目之一,并确定由省公安厅牵头,研究出台相关工作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做法,近日,省公安厅与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10个单位正式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

  该办法紧紧围绕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隐私相结合”和“依法申请、依规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内容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资格、条件相对应。

  被证明对象虽有违法犯罪记录,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内容的,不得扩大证明范围,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违法记录证明应当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违法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交通违法作计分罚款处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均不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之列。

  该办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首次在全省公安机关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应当予以封存。

  被封存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明确公民申请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查询申请。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查询、泄露公民违法犯罪信息、违规出具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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