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甘肃客户端12月7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邹明敏)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主要内容及亮点特色等有关情况。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09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激发我省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为紧扣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由原先的8章44条扩充为10章63条,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作为重点内容,制定了融资导向、融资机制、直接融资、信贷支持、信用担保、征信金融、保险业务等条款,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同时,规定“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等措施予以扶持”。
《条例》也更加突出创业支持,推动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就中小企业税费优惠、用地保障、便利企业登记和市场退出等作了规定。
《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企业诉求,力求提出措施更有操作性,更能解决突出问题,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针对中小企业反映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等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条例》鼓励中小企业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推动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
《条例》提出,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建立健全大中小企业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等,加快构建我省中小企业融入和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针对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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