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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2022/01/11/ 07:12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蒋玮 韩佳汝

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蒋 玮 韩佳汝

  为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要实现检察、政府、学校、社会的多维度联动协调,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肩负着薪火相传、民族复兴的大任。未成年人权利属于人权的一部分,既具有个体性、普遍性、整体性等一般属性,又具有发展性、依赖性、易受伤害性和不可克减性等特殊属性。就此而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提出六项具体要求,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过程;在分则的“司法保护”一章中,增加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至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从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起诉扩大到“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得到有力加强,从此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未来,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稳妥、有效地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向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拓展,成为检察理论与实务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检察公益诉讼旨在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而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检察公益诉讼被深刻地嵌入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并且具有愈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不具备抵御各类外在风险的基本能力,故而,检察机关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没有能力、不愿或怠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兼具公诉人、“国家监护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等多重身份,通过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发现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线索和薄弱环节,运用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有效实施专门法律监督权。

  检察公益诉讼向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拓展,属于法律规定“等”外领域的探索。首先应当遵循权力法定原则,即应当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在有现实条件和迫切需求的地区采取试点的方式依法开展。在不断的试点实践中,将司法活动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例如,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交叉重叠的领域,对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地使用网络以及应对网络不良信息、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未成年人“触网”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相关探索,将会取得更好维护公益的社会效果。

  其次,应当遵循程序优先原则。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上,对何为“公共利益”,除了实质性判断标准外,还应当引入程序性标准。通过程序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进行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判断。例如,可以通过统计社会调查数据、开展专家咨询、设置听证程序、完善监督和救济机制等方式,将社会化、开放性程序设计引入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过程,最终将有助于建立兼具稳定性和动态性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立法框架。

  第三,还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不同地区的省情、市情不同,对于公益诉讼领域的拓展需求也有所差异。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拓展过程中,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当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和社会公众有参与度、感受度的公益诉讼工作。与此同时,应遵循检察权的“谦抑性”规律,不得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外延,不能将私益或群体利益与社会公益相混淆。

  具体到程序开展层面,检察机关应不断拓宽案件线索发现途径,加强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起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与公益诉讼的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充分运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提高侵害未成人权益案件线索的发现能力,最大限度释放“智慧检务”的潜力和活力。为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承办案件,就职权行使过程中发现的社会问题,推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协同机制,搭建多部门配合协作平台,实现检察、政府、学校、社会的多维度联动协调,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此外,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还应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快体制机制的优化设计,不断整合、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建立起以“纵向联动、横向配合、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为目标的办案一体化机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作者分别为甘肃政法大学教授、甘肃政法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负责人,基地研究人员。本文系2021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办案机制一体化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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